执行法院“活封”机械设备推动执行 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5-15  浏览次数:396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2022)粤02611号案,申请执行人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裁决确定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向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27539.81元。在执行过程中,韶关中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企业名下有一批机器设备可供执行,但直接扣押拍卖设备将导致其生产停滞,且拍卖变现周期较长,劳动者工资亦难以马上兑现。法院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尚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采用经营性资产“活封活扣”措施,允许其继续使用,保住企业赖以生存的机器设备。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采取活封措施,允许其继续生产、使用,最大限度降低查封、扣押措施对企业复工复产造成的不利影响,积极推动涉案企业全力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兼顾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与企业发展利益,为经济困难但且有挽救价值的企业缓解了债务压力、争取了再生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