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水养鱼”--给予房地产企业自行销售房产期限避免在建工程烂尾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次数:418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2022)粤02执恢28号案,申请执行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敖卓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韶关中院首次预查封了南雄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00多套不动产并额度冻结该公司名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商品房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执行法院综合考虑在建的预售商品房的特殊性、楼盘完工后增值空间、强制变价对楼盘建设及被执行企业的影响等因素,没有直接拍卖和扣划银行存款,而是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给予被执行人在六个月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并要求被执行人将出售房屋的款项打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定期向法院报告涉案楼盘房产的销售情况。
【典型意义】
此举盘活了被执行人在建商品房销售,为被执行企业利用资产增值盘活资金链创造条件,避免了工程烂尾、企业破产,既实现了债权人权益保障与房地产企业纾困双赢,又保障了当地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