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申请执行乐昌市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5-12  浏览次数:34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乐昌法院运用“善意文明+信用修复”敦促涉案企业主动履行,实现“一案双赢”积极效果

【基本案情】

罗某某与乐昌市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乐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乐昌市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22余万元给罗某某。

由于乐昌市某公司未能按照判决履行赔款义务,2022年9月,罗某某向乐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乐昌法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有关银行账户及时采取冻结措施。在维护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同时,为尽可能减少司法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乐昌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主动作为,多次与被执行人释法说理,言明不利后果,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将所欠赔款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结后,乐昌法院主动向该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以避免后续对涉案公司在生产经营、信贷、招投标等方面产生的不利影响。

【典型意义】

乐昌法院为了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了《乐昌市人民法院关于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本案是乐昌法院运用信用修复机制敦促涉案企业主动履行,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的典型案例。本案执行过程中,乐昌法院一方面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延伸司法职能,运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引导被执行人理性认识失信名单制度,促使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逐步实现自我纠错,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案件的顺利执结既保障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亦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及时帮助企业消除信用污点,用司法的力度和温度营造全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和法治环境,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